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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办公费用的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922
     

    (一)会议费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三)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2011年公告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财办行[2011]36号)规定,副部长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商务座,并按照商务座车票报销;正、副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行[2006]313号)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如下表,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制定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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